案件描述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集计生征决(2014)第058(灌口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9月12日,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蔡**、王**缴纳社会抚养费950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蔡**、王**人民币96412元(包括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95086元和执行费1326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