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集计征决(2013)第360(侨*8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张**、张**缴纳社会抚养费14853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机构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张**在厦门农村**司北区支行的银行账户及被执行人张**在中国建设**门莲坂支行的银行账户,但两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4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说明暂无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