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集计征决(2013)第263(侨*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张**未履行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张**、张**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95802.2元。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数家金融机构查询,但被执行人暂无款项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缴纳首期社会抚养费10000元,但未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张**、张**暂无其他款项可供执行。2014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说明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