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厦门市**美分局与厦门**限公司缴纳排污费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厦门市**美分局于2013年8月6日作出厦环集费字(2013)3017234186号厦门市排污费缴款通知书,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决定征收厦门**限公司2013年第2季度排污费36元。厦门**限公司未履行该排污费缴款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厦门市**美分局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厦门市**美分局作出的厦环集费字(2013)3017234186号厦门市排污费缴款通知书,于2013年8月7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厦门**限公司。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厦环集费字(2013)3017234186号厦门市排污费缴款通知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厦门市环**厦环集费字(2013)3017234186号厦门市排污费缴款通知书。

被执行人厦门**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交纳排污费36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