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叶**、郑**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查*)

案件描述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集计生征决(2014)第124(后溪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叶**、郑**社会抚养费6885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叶**、郑**价值人民币69787.8元(包括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68854.8元、执行费933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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