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林**、林红花、林清颜与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林**、林红花、林*颜诉被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林**、林红花、林*颜于2015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林**、林红花、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由原告陈**、林**、林红花、林清颜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