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林**、林红花、林*颜诉被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林**、林红花、林*颜于2015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林**、林红花、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由原告陈**、林**、林红花、林清颜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