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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莆田市涵**社区居委会乡政府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行初字第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郭**认为:被上诉人莆田市涵**社区居委会与被上诉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涵西街道办事处恶意串通拒绝为上诉人开具诉讼代理人推荐函,属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不予受理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认为两被上诉人恶意串通拒绝为上诉人开具诉讼代理人推荐函,该事项不属于人身权、财产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上诉人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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