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第一款第(十五)项,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莆田市**有限公司与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仙游县**民委员会诉仙游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行政裁决一审行政判决书
厦门市海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3)
柯**与莆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海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2)
厦门市海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厦门市海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1)
厦门市**政管理局与方*执行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政管理局与王*执行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