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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陈**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诉称,起诉人的合法宅基地房屋在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莆政土(2010)260号拆迁范围内,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授权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将该房屋违法强制拆除。起诉人认为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给国家和个人带来重大的损失,请求依法判决被起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将违法事实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起诉人房屋为强制交付土地行为。本院(2015)莆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已确认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该行政行为违法,起诉人不服上诉,现正在福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的判决尚未生效,且本案起诉人所诉行为系追究被起诉人的刑事责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人坚持起诉,应裁定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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