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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荔城区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荔城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荔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单独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未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荔城区政府提出赔偿的请求。在加害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的情况下,原告提出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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