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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郑**等8人与莆田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等人不服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5月14日莆政综(2007)84号《关于同意在西天尾后卓村东方岭建设经营性公墓的批复》,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李**等人诉称:原告系荔城区西天尾后卓村东方岭(又名:户岭院山)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和该处树林的所有权人,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的莆政综(2007)84号《关于同意在西天尾后卓村东方岭建设经营性公墓的批复》,对集体土地、原告的果园和树林征收用之建设经营性公墓,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诉请撤销该批复;第三人莆田**有限公司没有事先通知原告,把原告村民小组中东方岭的集体土地用之建设经营性公墓,违反**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被告应当责令第三人偿还西天尾后卓村东方岭中原告承包的土地,并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户岭院山”林地在《林权证》中登记的权属为原西天尾公社后卓大队十队集体所有,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5月14日莆政综(2007)84号《关于同意在西天尾后卓村东方岭建设经营性公墓的批复》属程序性行政审批行为,且该批复的内容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郑**、郑**、郑**、朱**、柯**、吴**、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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