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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莆田市公安局三江口派出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认为:莆田市公安局三江口派出所未依法履行保护上诉人及上诉人家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请求莆田市公安局三江口派出所及时出具报警回执单给上诉人,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是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出具报警回执单给上诉人,但没有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相关证据材料。原审法院以上诉人陈**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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