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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