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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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