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收到起诉人陈**、陈**邮寄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起诉人莆田市监察局控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许**等人滥用职权,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违纪责任并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但被起诉人至今置之不理,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故请求法院判决:1、请求依法确认被起诉人不依法对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许**等人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行为违法;2、请求依法确认被起诉人不依法对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许**等人对起诉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及应需要采取的补救措施提出监察建议的行为违法;3、请求依法确认被起诉人不依法对起诉人的实名举报情况予以回复的行为违法;4、责令被起诉人对上述违反行政纪律的责任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5、判令由被起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关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诉讼。据此,起诉人陈**、陈**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可通过其他途径妥善解决。故起诉人陈**、陈**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莆田**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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