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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赐诉被告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协调,原告以行政纠纷得到解决,不要求行政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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