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等127人与涵江**办事处、涵江**心小学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许**等一百二十七人的起诉状,要求:一、确认涵江**办事处和涵江**心小学以“苍林小学因迁建将暂停办学”为名实施对起诉人迫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依法将涵江**办事处和涵江**心小学的主管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涵江**办事处、涵江**心小学印发的《致苍林小学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其内容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是不可诉的行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属范围。故起诉人许**等一百二十七户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许**等一百二十七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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