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以经协调被执行人梁**已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撤回对被执行人梁**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