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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平安顺货物寄存服务站与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性质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莆田市涵江区平安顺货物寄存服务站诉被告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性质认定一案,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张*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行政争议已化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莆田市涵江区平安顺货物寄存服务站撤回对被告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莆田市涵江区平安顺货物寄存服务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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