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林**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原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28日以被执行人王**、林**多生育一孩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仙计生征决字(2014)第1083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8410元,并于2014年10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决定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15年1月22日原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送达《缴纳社会抚养费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缴纳义务。

另查明,2015年2月起,原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由新组建的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仙计生征决字(2014)第1083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仙计生征决字(2014)第1083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王**、林**应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上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二万八千四百一十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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