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珍崇与仙游县人民政府不服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珍崇不服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2014年5月26日颁发给第三人吴开治的仙集用(2014)第GW3048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予以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5月26日,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吴开治(原告的三嫂)仙集用(2014)第GW3048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将位于盖尾镇斜尾村下厝仔的一栋旧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全部确认给第三人吴开治所有。该旧房屋系原告母亲吴某某生前与原告二哥何*甲(精神病已离家出走)共同建设,原告等人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但至今未对该房屋及其土地进行继承、分家、析产,即该房屋及其土地仍系原告与原告二哥何*甲、三哥何*乙(已死亡)共有财产。被告颁证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及公告程序等也有错误。故请求撤销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2014年5月26日颁发给第三人吴开治的仙集用(2014)第GW3048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其对案涉房地拥有部分继承权属等为由,请求本院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吴开治的仙集用(2014)第GW3048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而原告是否对案涉房地拥有继承权属则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故需先通过对本案涉及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争议的房地权属先行处理,即应先通过民事诉讼对原告是否拥有案涉房地权属予以确认。本院亦已明确告知原告在一定期限(二个月)内提起民事诉讼,但原告逾期仍未提起民事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珍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