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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一锷与仙游县财政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林一锷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根据2003年12月仙**政局出示的证明材料和仙**政局2013年131号文件中,两份材料都已注明此房1952年为林**私有房产。仙游县人民政府(下属仙**政局)在1966年-1973年期间将此房林**私产登记为林玉山公产,就是错误定性,是一宗冤案错案。故请求撤销仙游县人民政府错误的公产定性,将仙游县园庄镇园庄旧街49号林**私房使用权归还原主。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仙游县人民政府(下属仙游县财政局)在1966年-1973年期间将林**私产登记为林玉山公产的行为,此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故本院不能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林一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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