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涵江区国欢镇黄*村卫生所的起诉状,要求确认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人民政府操纵涵江区国欢镇黄*村委会破坏其正常工作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主张“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人民政府操纵涵江区国欢镇黄*村委会破坏其正常工作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起诉人涵江区国欢镇黄*村卫生所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涵江区国欢镇黄霞村卫生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