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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给第三人莆田市**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向被告送达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陆*、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余晖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莆田市**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作出颁发给第三人莆房拆许字(2010)第0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本院已进行审查并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涵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在,适用法律正确。2012年8月21日,莆田**民法院作出(2012)莆行终字第84号行政裁定,上述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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