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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柘**医院撤销出生证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2月28日,本院收到王**的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柘**医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的编号为K35041xxx号《出生医学证明》。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柘**医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的编号为K350413xxx号《出生医学证明》一案,被起诉人作出《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附带于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德**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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