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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江土金、吕**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查认定:申请人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汀计生征决字(2014)第0318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01月1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江土金、吕**,被执行人江土金、吕**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汀计生征决字(2014)第0318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江**、吕**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08月26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江土金、吕**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3488元。

三、被执行人江土金、吕**在上述期间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本案执行费702元,由被执行人江**、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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