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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被申请人陈**、黄**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27日以被执行人陈**、黄**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违法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宁**征决字(2013)第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征收社会抚养费35556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宁**征决字(2013)第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6月2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陈**、黄**,被执行人陈**、黄**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黄**送达了宁**生催通(2013)84号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宁**征决字(2013)第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陈**、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3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陈**、黄**必须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蕉南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35556元;

三、被执行人陈**、黄**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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