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戴**与被告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戴**与福建省**政管理局工商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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