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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周**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申请人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属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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