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申请人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属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詹**、王**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钟**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吴**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连城新**有限公司不服连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池**、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谭**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罗**、李**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