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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都昌**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拖欠工资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都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人社监薪支字(2014)001号)中所确定的,都昌**有限公司拖欠的工资35476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都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中认定,都昌**有限公司拖欠占小*等142名员工2013年12月和2014年3月工资共计354766元,双方对欠薪核对无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责令都昌**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全额支付所拖欠的工资354766元。都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决定书中,告知了被执行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主动支付工资款。

申请执行人都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据有:都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都昌**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都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扣押物品决定书复印件及清单复印件、举报信复印件、九江市劳动监察投诉书复印件、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复印件、都昌**有限公司欠薪表复印。

在审查中,经核对,都昌**有限公司欠薪表中所载明的被欠薪人数为141名,而在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中,包括被推举的4名代表人在内,签名推举代表人参与集体争议案件处理的仅有被欠薪人35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都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所涉及的被欠薪人数为141名,而推举代表参与集体争议案件处理的仅有被欠薪人35名,另外106名被欠薪人并未参与到都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程序中。因此,都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存在重大瑕疵的行政程序所作出的《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都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都人社监薪支字(2014)00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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