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都昌县大树乡烽火村陈家小组与都昌县人民政府要求撤销林权证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撤销林权证。

原告都昌县大树乡烽火村陈家小组要求被告都昌县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昌县大树乡烽火村陈家小组撤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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