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撤销林权证。
原告都昌县大树乡烽火村陈家小组要求被告都昌县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昌县大树乡烽火村陈家小组撤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都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但扬迟、但艳珍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都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冯**、曹**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都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吴**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都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钟美丽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都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邵*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都**生委与冯**、余**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都**生委与黄**、李**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都**生委与罗**、伍文静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都**生委与胡**、程水花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都**生委与张**、徐**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