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博诉被告龙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发证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证机关是县人民政府,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故向我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凌**与龙南县**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廖**与龙南县**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谢**、王**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邓**、卢**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廖*龙诉被告龙南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蔡**与被告龙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廖**与被告龙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