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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博诉被告龙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发证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博诉被告龙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发证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证机关是县人民政府,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故向我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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