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廖**诉被告龙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凌**与龙南县**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廖**与龙南县**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余**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诉萍乡**理局不履行房屋权属更正登记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从波诉萍乡市安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罗小迪诉芦溪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易*英诉萍乡市卫生局不履行医疗事故监管法定职责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