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大**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济南大**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张**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崔**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梁**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田全中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曲**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光荣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