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南大**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财政厅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大**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济南大**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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