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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丁**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丁**诉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山东**限公司房屋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因本案的审判需以(2015)市行初字第38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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