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山东**限公司房屋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因本案的审判需以(2015)市行初字第38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许**与济南**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苗**与济南高新**理委员会等房屋强制拆除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济南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诉济南市历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诉济南**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翟**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丁**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