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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济南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英诉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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