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英诉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张**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命令一审行政裁定书
藏兰英与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命令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与济南**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济南**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济南**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苗**与济南高新**理委员会等房屋强制拆除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诉济南**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