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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在福不服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2014年5月26日对原告申请确认的73.39平方米土地作出的处理决定,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本案中,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确认,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情形,因此,本院对该案无权管辖。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在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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