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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源局与济南**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南**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30日,以被执行人济南**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东方家庄村集体土地12972平方米建设钢结构快递分拣车间、三层办公楼和两层职工宿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济国土罚字(2013)地5178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1、没收济南**限公司在历城区郭店街道东方家庄村非法占用的1297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济南**限公司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2972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194580元。

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林*、赵*,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龙**到会,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12月3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缴纳罚款194580元。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全部义务,为此,申请**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第5050号催告书。2014年5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中第1项,即没收济南**限公司在历城区郭店街道东方家庄村非法占用的1297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17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项,即“没收济南**限公司在历城区郭店街道东方家庄村非法占用的1297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二、被执行人济南**限公司必须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第一项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三、如被执行人济南**限公司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申请费100元,由被执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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