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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徐**规划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历城区执法局)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规划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历城区执法局以徐**,于2014年4月10日在历城区荷花路办事处蒋家沟村建设仓库工程,该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管理之规定,依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4)第5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给予徐**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曾鹏,被执行人徐**到会,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历城区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4)第5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8月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徐**,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人于2014年9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历城执履告字(2014)第50047号催告书。2014年12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徐**缴纳罚款8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4)第5013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4)第5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执行人徐**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8万元。

三、如被执行人徐**在上述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限内不履行义务,

执行申请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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