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市**输协会不服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代履字(2014)60005号代履行费用负担决定,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9日以被告已撤销代履行决定,原告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济南市**输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运输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