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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与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臧**不服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历城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历城限拆字(2014)第51011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以下简称51011号限拆决定),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臧**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历城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臧*英诉称,原告在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办事处陈*工业园建设了企业厂房,并用于租赁。2014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原告提起行政复议后,复议维持了被告的行政行为。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主体不适格,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51011号限拆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的建筑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建设,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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