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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源局与黄**国土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14日以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历城区仲宫镇东郭而庄村村东集体土地建设了两处二层住宅和一座钢结构大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54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1、限黄**15日内拆除在历城区仲宫镇东郭而庄村非法占用的815.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815.8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仲宫镇**委员会;2、对黄**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815.8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16316元。

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侯**,被执行人黄**到会,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0月1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黄**。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5)第5005号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第一项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拆除被执行人在历城区仲宫镇东郭而村非法占用的815.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5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5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即“限黄笃仁15日内拆除在历城区仲宫镇东郭而庄村非法占用的815.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被执行人黄**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

三、本案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执行申请费100元,由被执行人黄**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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