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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李**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规划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0月11日以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式建设厂房,违反了《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为由,作出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4)第5009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对李**处以罚款60000元。

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被执行人李**到会,各自发表了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4)第50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0月2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向申请人缴纳罚款。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全部义务,为此,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历城执催告字(2014)第50064号催告书。2015年3月20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4)第5009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4)第50095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执行人李**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

三、如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申请费800元,由被告执行人李**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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