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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源局与史**国土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5日以史**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历城区仲宫镇上坡村村西集体土地建设两座二层房屋及一座钢结构大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8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1、没收史**在历城区仲宫镇上坡村非法占用的1281.1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史**15日内拆除在历城区仲宫镇上坡村非法占用的348.3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7955.3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历城区**民委员会;2、对史**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8.6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172元;对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2102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31530元;对非法占用的未利用地855.15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12827元;三项罚款共计44529元。

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侯**,被执行人史**到会,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9月2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史**。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5)第5009号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第一项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拆除被执行人在历城区仲宫镇上坡村非法占用的348.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8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8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即“限史宪恩15日内拆除在历城区仲宫镇上坡村非法占用的348.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被执行人史**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

三、本案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执行申请费100元,由被执行人史**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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