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不服被告济南**民政局颁发的J370112-2011-001741号结婚证,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2日,原告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许**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源局与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李**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与济南**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王**国土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源局与史**国土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源局与黄**国土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江*国土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