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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许**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4日以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历城区荷花街道新开店村集体土地建设钢结构厂房、二层办公楼并硬化道路,不符合历城区华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济国土罚字(2014)第517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1、限许**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历城区荷花街道新开店村民委员会1390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将非法占用的16256.8平方米该宗集体土地退还给历城区荷**民委员会;2、对许**非法占用9138.3平方米未利用地、建设用地行为,按每平方米罚款15元,处以罚款137074元;对对许**非法占用1390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行为,按每平方米罚款20元,处以罚款27800元,以上共计罚款164874元。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尹**、被执行人许**到会发表了意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1月1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许**。被执行人许**已向申请人缴纳罚款164874元。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全部义务,为此,申请**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5)第5029号催告书。2015年3月31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第1项,即“即拆除许**在占用的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新开店村民委员会1390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17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17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即拆除许**在非法占用的荷花路街道新开店村1390方米集体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被执行人许**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

行义务。

三、本案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执行申请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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