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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陈**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12日以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历城区柳埠镇槲疃村村北集体土地293.7平方米建设二层楼房400平方米,不符合历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济国土罚字(2014)第505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1、限陈**十五日内拆除在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槲疃村非法占用的27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293.7平方土地退还给济南市历**民委员会。2、对陈**非法占用275.6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罚款30元,处以罚款8268元,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8.1平方米的行为,按每平方米罚款15元,处以罚款271元,共计罚款8539元。

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尹**到会发表了意见,被告执行人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8月1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陈**。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全部义务,为此,申请**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第5136号催告书。2015年1月4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05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该宗土地退还济南市历**民委员会”,因该村委会不是行政处罚相对人,本院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055号行政处罚决定,即限陈**十五日内拆除在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槲疃村非法占用的27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陈**非法占用275.6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罚款30元,处以罚款8268元,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8.1平方米的行为,按每平方米罚款15元,处以罚款271元,共计罚款8539元。

二、被执行人陈**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

三、本案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执行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执行人陈**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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