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南**源局与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国土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南**员会(以下简称谷家庄村委会)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以谷**委会未经批准,于2006年11月17日擅自将位于该村村南集体土地12.54亩租赁给李**建设机械加工厂,并于2013年10月1日收取李**的土地租赁费4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了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9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1、责令济南**员会15日内改正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2、没收济南**员会非法所得40000元,对其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按非法所得的20%处以罚款8000元。

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侯**,被执行人谷**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季宝亭到会,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1月1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谷**委会。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3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5)第5033号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第2项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没收被执行人的非法所得40000元及缴纳罚款8000元,两项共计4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9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19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中,即“没收济南**员会非法所得40000元,对其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按非法所得的20%处以罚款8000元”。

二、被执行人济南市村民委员会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非法所得及罚款共计48000元。

三、如被执行人济南**员会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申请费620元,由被执行**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