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颁发给宋**804010897号土地证,于2015年7月2日向**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8月5日,以合同有误,先通过民事诉讼为由,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济南市天**育委员会与张**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市天**育委员会与朱**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市天**育委员会与袁**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市天**育委员会与蒋**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市天**育委员会与魏**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济南**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济南**卫生局与杜**卫生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聚**限公司与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市历**育委员会与朱**计生行政征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市历**育委员会与王*计生行政征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