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颁发给宋**804010897号土地证,于2015年7月2日向**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8月5日,以合同有误,先通过民事诉讼为由,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