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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育委员会与王*计生行政征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历**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王*已经自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字(2014)第2389号征收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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